各学院:
根据琼财教(2007)1287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0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普通教育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
二、评选金额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
5.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抽烟、喝酒等不良习惯,无旷课、旷操、迟到和院纪处分(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6.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7.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习平均成绩需在7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70分以上,需符合学院专业二等奖学金资格;
8.通过英语四六级、计算机二级,获得过学院“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优先考虑;
9.积极缴纳学费,无恶意欠费等现象;
10.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备注: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均不得有补考现象。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的形式一次性发放。
五、评选程序
1.宣传动员,在规定时间内,各班级在辅导老师的指导下召开主题班会,要积极宣传、认真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有关精神,动员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两份)。
3.各学院初审和公示,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
4. 各学院在2010年10月20日12:00前必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和每个初选学生形成一份完整申请材料(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贫困证明、国家奖学金封面),上报到
学生处,并填写相关意见,加盖公章。
三亚学院学生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日